作者:譯幫翻譯 日期:2019-04-23
鑒于現在對外交流逐漸增多,英文合同特別是經濟合同的翻譯愈顯重要,若疑問不準確或不嚴謹,勢必會引起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故今以合同條款類作為藍本,錄入一些有益的文字,希望大家共同提高合同翻譯和寫作。
正文(Habendum)”部分主要包含以下條款
(1) “定義(Definition)”條款
該條款是對合同中的某些詞語的進行定義,確保各詞語在合同中的含義統一,以免發生歧義。這些詞語可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英文合同中的常用詞語,如附屬機構(Affiliate)、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s)等;第二類是本合同中使用的具有特定含義的詞語。
(2) “陳述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條款
該條款是合同雙(各)方對某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并保證其陳述的真實性,其構成合同簽訂與生效的前提。主要內容有:
a) 合法注冊、經營狀況現狀、相關資質(Organization, Standing and Qualification)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說明其注冊地、注冊所依據的法律,聲明合法擁有其財產、經營狀況良好、有權簽訂并履行本合同。
b) 注冊資本(Capitalization)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說明其各自的注冊資本金額、股權數量等情況。
c) 適當授權(Due Authorization)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其有權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的簽訂對其具有約束力。
d) 重大債務(Liabilities)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除了其已經披露的之外,沒有其他重大債務。
e) 財產狀況(Status of Proprietary Assets)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說明其在本合同簽訂時的主要財產狀況。
f) 財產權屬狀況(Title to Properties and Assets)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其財產所有權是完整的無瑕疵的。
g) 重大合同及其義務(Material Contracts and Obligations)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說明,在本合同簽訂時其尚未完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其項下的義務。
h) 訴訟與仲裁(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說明在本合同簽訂時尚未審結的訴訟與仲裁案件。
i) 遵守法律與政府審批(Compliance with Laws; Governmental Consents)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其完全遵守各項適用法律并已得到政府的有關審批。
j) 履行其他約定義務(Compliance with Other Instruments and Agreements)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其完全履行其他各項約定義務。
k) 披露義務(Disclosure)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其已披露了所有與本合同相關或本合同要求披露的信息。
(3) “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條款
該條款是有關合同雙(各)方履行各自義務的前提條件的約定。
(4) “責任限制(Limited Liability 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條款
該條款是合同雙(各)方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上限進行的約定。
(5) “保密(Non-disclosure or No Publicity)”條款
根據該條款,合同雙(各)方對本合同內容以及在本合同協商、簽訂、履行過程中所得知的其他各方的信息要承擔保密義務。
(6) “合同終止(Termination)”條款
該條款是合同雙(各)方對本合同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進行約定。
(7) “標題”(headings)條款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約定合同中的各個小標題(一般以黑體字顯示)是為了在合同中提及的方便,不構成對合同內容的解釋、修改、補充。
(8) “合同有效期(Term)”條款
該條款是有關合同生效日期、方式以及有效期的條款。
(9) “權利放棄(Waiver)”條款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聲明任何一方如果沒有行使其權利,并不意味著其放棄該權利。
(10) “合同變更(Amendment or Modification)”條款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可以約定合同不得修改或者合同修改的方式。
(11) “轉讓(Assignment or Successors and Assignment)”條款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可約定合同不可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程序,同時,還可以約定,如果合同轉讓,則合同對受讓方有完全約束力。
(12) “通知(Notice)”條款
該條款是對合同雙(各)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相互送達信息的方式以及視為送達的條件進行約定。一般來講,要寫明合同雙(雙)方的通信地址、傳真號、聯系電話、聯絡人以及送達成功的具體條件。
(13) “適用法律(Governing Law or Applicable Law)”條款Submission to Jurisdiction
該條款是有關合同解釋、爭議解決所適用法律的約定。
(14) “爭議解決(Dispute Resolution)”條款
該條款是有關合同相關或與合同有關的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訴訟,也可以選擇仲裁。
(15) “條款效力獨立(Severability or Survival of terms)”條款
根據該條款的約定,合同的任一條款如果無效,也不影響其他任何條款的效力。
(16) “沒有其他業務關系”條款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聲明彼此之間除了合同關系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法律關系。
(17)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款
該條款是有關不可抗力構成要件及其具體情形,以及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如果處理的約定。
(18) “所有協議(Entire Agreement)”條款Integration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聲明本合同構成雙(各)方就合同主題事宜達成的最終的、唯一的協議,除非明確指明,在此之前的所有約定,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均無效力。
(19) “傳真簽訂生效(Execution by Fax)”條款
合同雙(各)方可以在該條款中約定,雙(各)方可通過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并使其生效。
(20) “語言(Language)”條款
該條款是有關合同適用語言的約定。
(21) “合同文本(Counterparts)”條款
該條款是對合同的份數以及各份合同的效力進行約定。
(22) “歧義(Ambiguities)”條款
在該條款中,合同雙(各)方要約定主合同與其附件之間、主合同與其補充協議之間、主合同各語言文本之間如果發生意思歧義如何處理。
(23) “幣種(Currency)”條款
該條款是對合同項下的貨幣種類進行約定。
3. 證明部分(Attestation)
例1:
BEFORE ME, a Notary Public in and for said County, personally appeared Timothy J. Gunter and Daniel L. Webb, known to me to be the person(s) who, as Secretary and Assistant Secretary, respectively,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INTERNATIONAL, INC., the corporation which executed the foregoing instrument in its capacity as Landlord, signed the same, and acknowledged to me that they did so sign said instrument in the name and upon behalf of said corporation as officers of said corporation, that the same is their free act and deed as such officers, respectively, and they were duly authorized thereunto by its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at the seal affixed to said instrument is the corporate seal of said corporation.
IN TESTIMONY WHEREOF, I have hereunto subscribed my name, and affixed my official seal, this 15th day of March, 1999.